以案释纪:警惕,保密文件随意发圈会被追责!
来源:松滋市纪委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9-11-30
【典型案例】陆某,党员,市人社局办公室副主任(挂职)。2018年10月,陆某将一份尚待领导最终签批发文的松滋市2018年录用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分配方案草案拍照并发送至其微信群,造成部分新录用公务员分配方案在正式发文前被散播。
【条例原文】2018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分析释纪】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应当保密的内容违纪行为,是指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入党誓词中就有“保守党的秘密”这句话,这是对每一名党员提出的基本要求。1982年9月,入党誓词作为一条写进了党章,意味着“保守党的秘密”正式成为党的一项规章制度。
对于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员干部及其他党员干部不得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与相关工作应当保密的内容,在多项党内法规都有明确规定。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在本案中,陆某作为市人社局办公室副主任,既违反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还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陆某泄露、扩散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中应当保密的内容,构成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等应当保密的内容违纪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纪律提醒】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的生命线。共产党员不忘初心,很重要的就是时刻不忘自己党员的身份,时刻不忘入党时庄严许下的誓言。这其中,“保守党的秘密”就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纪律,习总书记曾指出“一丝不苟抓好保密工作,为能打仗打胜仗提供有力保证”。这绝不单单是对军队工作的要求,也是对全体党员干部的要求。同时,办公室作为党政机关的参谋部,既是表达领导意图的“嘴巴”,又是处理反馈信息的“窗口”,更是联络沟通部门的“纽带”,作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时刻将保密纪律和保密意识牢记在心,不断在工作中权衡利弊、把握分寸,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松滋市纪委监委 李经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