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纪委监委机关办理上级交办件工作规定(试行)
来源:松滋市纪委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0-06-1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级交办件承办、核查、督办、审核和呈报工作,提高一次性按期办结率,降低退查补查率,按照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省纪委监委《关于规范信访举报交办件回告材料和简化优化审核程序的通知》、《荆州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交办件核查督办审结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上级交办件,是指上级纪委监委由信访举报部门转交我委调查处理,并要求查报结果的重要信访举报件。上级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监督检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转交我委调查处理,并要求查报结果的重要问题线索,也视为上级交办件。
第三条 上级交办件办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上级交办件办理工作,按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其他领导协助督办、受理部门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总体要求进行。
上级交办件实行归口管理,由受理部门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督办、统一呈报。上级交办件办理坚持优先分办、优先核查、优先审核的原则。受理部门收到《交办函》后,按程序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上级交办件的承办
对上级交办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即收即转,按程序报送至委主要负责人阅批后,及时移送委机关相关部室、派出纪检监察组办理。
承办部门必须对上级交办件进行初步核实,不能用函询谈话方式代替核查。对相同的问题线索,在上级交办前已经办结的,必须对调查结论进行复核。
第五条 上级交办件的办理期限
上级交办件初步核实工作一般应当在收到《交办函》后3个月内完成。不立案的,应及时报结;立案的,应在立案后及时报送立案决定书,并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报结。《交办函》有特殊时限要求的,应在要求时限内报结。
对省纪委监委交办件,承办部门应当按照省纪委监委《交办函》的发函日期计算,在上述办理期限内再提前20日完成核查。对荆州市纪委监委交办件,应当按照荆州市纪委监委《交办函》的发函日期计算,在上述办理期限内再提前15日完成核查。
初步核实或者立案后不能按期完成核查的,提交进展情况报告和《延长办理期限申请报告》(模板见附件1),报送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信访举报部门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经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需再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最长办结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党风政风监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接收的上级交办件,办理期限按上级交办机关明确的期限要求执行。
第六条 上级交办件的督办机制
对上级交办件,建立健全“信访举报部门周跟踪、分管领导旬督办、主要领导月调度”跟踪督办工作机制,及时了解承办部门办理进度、工作难度,适时采取听取汇报、审阅卷宗、组织评审、预警提醒等方式,督促上级交办件按时办理、处理到位。党风政风监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接收的上级交办件,根据办理期限,由其建立相应的督办机制。
在距办结期限45日前,信访举报部门发函预警督办。如承办部门未按期完成核查,对省、荆州市纪委监委交办件,信访举报部门分别在距办结期限20日、15日前,督促其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并及时报告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及委主要负责人。
未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又未按时报结的,承办部门负责人向市纪委监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委机关大会上作出检讨。
第七条 上级交办件办理结果的审核
承办部门对上级交办件中反映的问题应逐项进行核查,避免遗漏。其它途径获取的线索,一般不在该交办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中涉及,应按程序另行处理。办理的交办件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在提出处理建议前,应当与上级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进行沟通。
对上级交办件核查结果,建立程序审核、实体审核、集中审核机制。呈报办结的上级交办件,立案的,由委领导班子集体审定;不立案的,由委主要负责人审定。
对不立案或虽立案的但存在部分问题线索予以了结的上级交办件,承办部门核查完毕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归口接收部门进行程序审核,主要包括材料是否齐全、文书是否规范、核查是否全面等方面。经审核提出意见的,报送分管常委审批后,反馈给承办部门办理。经程序审核无异议后,归口接收部门应将相关材料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实体审核,主要包括问题是否查清、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等方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办部门意见的,按程序报送分管常委审批后反馈给承办部门;不同意承办部门意见的,按程序报送分管常委审批后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审核,由其提出意见并报送分管常委审批后,交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承办部门办理。经实体审核无异议后,进行集中审核。具体由承办部门分管领导牵头,参与程序、实体审核及承办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须请案件审理部门一并参与审核。形成集中审核意见后,承办部门报送分管副书记及委主要负责人审定。
在审核过程中,要加快流转速度。程序审核一般应在1日内完成,实体审核一般应在2日内完成,集中审核一般应在2日内完成。因审核要求补充调查、重新处理的,承办部门一般应在5日内完成。超过办理期限的,按未按期办结作出情况说明。
第八条 上级交办件办理情况的呈报
上级交办件报结时应当报送呈报报告(模板见附件2)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模板见附件3)。呈报报告由信访举报部门撰写,经委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同时将必备材料电子版通过纪检监察内网回告给荆州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部门,并通过机要渠道报送必备材料纸质版原件。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由承办部门撰写,要对反映问题相应作出“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查无实据”等认定,对于部分属实的认定还要把问题拆分开来,作出“××问题属实,××问题不属实”的认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接收的上级交办件办结后,由其按相关要求呈报。
(一)不立案查处的上级交办件报送必备材料
1、初核报告(纸质签名版2份及电子版),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告知及办结反馈表(纸质版2份);
2、初核报告、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告知及办结反馈表和主要证据材料(扫描件);
3、组织处理需附相关文书,责令有关单位整改或专项治理的,应附相关单位的整改报告或专项治理方案,以及纪检监察建议书等(扫描件)。
以上需上报扫描件的材料需扫描成1个PDF格式文档并刻盘,文件大小不能超过20Mb。
(二)立案查处的上级交办件报送必备材料
1、初核报告和审查调查报告(纸质签名版2份及电子版);
2、立案决定书、审理报告、处分决定、检讨、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告知及办结反馈表(纸质版2份);
3、初核报告、审查报告、立案决定书、审理报告、处分决定、检讨、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告知及办结反馈表,未查实问题的主要证据材料(扫描件);
4、组织处理、移送司法机关的,需附相关文书;责令有关单位整改或专项治理的,应附相关单位的整改报告或专项治理方案,以及纪检监察建议书等(扫描件)。
以上需上报扫描件的材料需扫描成1个PDF格式文档并刻盘,文件大小不能超过20Mb。
(三)承办部门收到上级交办件后发现司法机关已经对被检举控告问题立案侦查的,可以呈报结案,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详细说明。
第九条 上级交办件的办理情况反馈
信访举报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最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上级交办件办理进展情况,如实填写《交办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反馈表》,反馈荆州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部门。已立案审查调查的,承办部门应当在作出立案决定后5日内,将立案决定书和初核报告(纸质版、PDF格式扫描件)反馈信访举报部门,由其上报荆州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部门。
对已呈报办理结果的上级交办件,经上级纪委监委审核后要求退查补查的,承办部门应根据反馈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送分管领导及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呈报。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市纪委监委将交办件办理数量、一次性办结率、按期办结率、实名举报息访罢诉率等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被多次退回补查、反馈不主动不及时的,由分管领导对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政治纪律、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承办、督办及审核呈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对无故拖延、压案不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泄露案情、以案谋私等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松滋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松滋市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若另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