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示公告

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八不准”纪律规定

来源:松滋市纪委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9-11-3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指示精神,从严监督管理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加强委局机关干部纪律作风建设,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现严明如下纪律规定:

    1.不准传播政治谣言。

    2.不准打着纪委监察局的旗号在外办私事。

    3.不准违规办案、以案谋私。

    4.不准跑风漏气、泄露案情。

    5.不准违规干预地方、部门执纪执法。

    6.不准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项目建设。

    7.不准在出差期间饮酒、超标准食宿。

    8.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吃请、红包、礼金和礼品。

    执纪监督责任由市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市纪委办公室负责。


©版权所有:中共松滋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松滋市监察委员会

办公地址:松滋市永兴大道1号 联系电话:0716-6222599

技术支持:湖北国菱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松滋市才知商业文化广场1142号 联系电话:0716-6666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