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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借机敛财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松滋市纪委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9-11-30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级国家机关各院办局行,各开发区,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借机敛财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松滋市纪委

松滋市监察局

2014226
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借机敛财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荆州和松滋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坚持不懈推进作风建设,重点解决当前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反响强烈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不正之风,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树文明新风,结合松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控制事项。除婚丧嫁娶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受理、审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宴请活动报告。

第二条  严格控制规模。婚礼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20),婚嫁双方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30)。严禁化整为零,分批宴请。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一般不得以组织和单位名义成立治丧机构、召开追悼会。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三条  严格控制形式。婚礼严禁占道搭棚、喧闹扰民。中心城区居民的葬礼应到殡仪馆举办,严禁占道搭棚、在禁鞭区燃放鞭炮扰民。

第四条 严格控制对象。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管理和服务对

象、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婚丧嫁娶事宜。

第五条  严格控制标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移风易俗,改陋习、树新风。提倡不收情。收情只凑份子情,最高礼金不超过200元。

第六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上级或者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规定。建立婚丧嫁娶事后报告常态检查机制。操办婚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实际情况。对单笔礼金超过200元的说明原因。

第七条  严格管理。严禁使用公款收送礼品、礼金;严禁公款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严禁送婚丧嫁娶以外的礼金;严禁动用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等车辆。

第八条  严肃查处。对违反第一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一律收缴。

第九条  责任追究。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单位发现一起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发现两起的,全市通报批评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地方和系统发现三起以上的,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全市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226日起施行。《关于重申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有关规定的通知》(松廉发[20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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